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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立委段宜康在2014年彰化縣長選舉期間,不實爆料當時參選的無黨籍候選人黃文玲與國民黨候選人共用藍營金主,被控違反選罷法,高院日前推翻一審見解,改判段無罪,引發爭議。高檢署認為,段在二審找來3名證人,但3人證詞不能證明段確有合理查證,認為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段宜康2014年在臉書指前台聯立委黃文玲,與國民黨候選人林滄敏共用藍營金主,黃憤而提告,北檢認為段未經合理查 證,即以地方傳聞不實爆料,依違反選罷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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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台北地院認為段是具相當政治影響力的立委,卻恣意利用網路散播的普及與快速性,未經合理查證就公開傳播未經證實之 事,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並妨害選民投票的正確行使,影響國家選舉公平性,判段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褫奪公權1年。段得知被判刑後,還在臉書PO文酸北檢「『恭喜起訴我的台北地檢署,得到台北地方法院各位法官的配合』。」由於段若被判有罪確定,受褫奪公權影響,將失去立委資格,段上訴高院,審理期間,段找3個證人作證,結果高院採信,改判無罪,引發外界質疑。高檢署研究後認為,這3個證人也都是「聽別人說」,並非其親耳聽見或親身經驗,至多只是段的消息來源,段並未合理查證。 況且,段在臉書上言論並非評論,他在選前影射告訴人品德、操守有疑慮,以不實事項塑造競選對手負面形象,足以動搖選民投票意向,主觀上有使人不當選的意圖,不在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範圍,二審無罪判決已明顯違背法令,依法提起上訴。(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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